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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2,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3,根据国税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