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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