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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在审查暂住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无误后,将信息录入暂住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并打印暂住证,加盖公章。暂住证免费制作领取。
2、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暂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迁入新暂住地的三日内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不换领新证。
3、暂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延期使用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七日内到签发机关进行年检签章,否则无效。暂住证连续签注四年,继续在津居住的,只换领暂住证副页。
4、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5、暂住人离津不再返回的,应办理暂住户口注销手续,并交回暂住证。
2、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暂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迁入新暂住地的三日内向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不换领新证。
3、暂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延期使用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七日内到签发机关进行年检签章,否则无效。暂住证连续签注四年,继续在津居住的,只换领暂住证副页。
4、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5、暂住人离津不再返回的,应办理暂住户口注销手续,并交回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