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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 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 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 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 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2、 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 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 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 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