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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