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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搜索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