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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光权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可以概括为约定地役权说。此说认为“是日照权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邻地之一种恩赐。因此,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日照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与日照经由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未设定有关禁止高楼建筑的邻地利用权(地役权)契约,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以日照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排除侵害或损害赔偿。”其二,可称之为基本人权说,认为“日照与空气、水一样,同属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破坏,因此日照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