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离我们越来越近。与传统的用车方法相比,自动驾驶拥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也衍生出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在自动驾驶的时代,法律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自动驾驶的优势有很多方面。第一自动驾驶汽车将会大大地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通过电脑控制的车辆能减少人作为驾驶者的犯错几率。第二点就是自动驾驶可以将共享汽车模式结合起来,减少私人拥有私家车的情况。第三点则是自动驾驶会更有利于人们的日常出行。但是对于法律又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目前来说交通法律体系还是以人类的驾驶员作为主体建构,各种责任的划分都是由人类驾驶员设计的。但是在自动驾驶时代,主体地位就会由人类的驾驶者转换到自动驾驶者。这种会给法律的责任认定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自动驾驶时代已经悄悄来到我们的身边。法律的判定也应该与时俱进,毕竟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有有法律作为后盾与保障,自动驾驶才能有更好的明天。
是以前主要的问题就一个:出现交通事故后怎么界定事故责任,是机器故障还是驾驶员操作失误。实际上目前已经发生过几起无人驾驶试验车在路上装车和撞人的事故,最后几乎都是由公司承担责任!
其实没有想象中复杂,在法律之前竖起高墙,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就好。能达到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的厂商必先符合这一硬性规定才能入场。并对自己产品全面的安全负责,可以考虑使用保证金制度。这样就把争议和危机化解在摇篮里,把风险放在铁桶里。为后期的管理铺平道路,法律层面的挑战交给技术部门去完善。
我觉得法律是约束人的,如果是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法律问题,应该追究所有人,包括车辆审核人员,的责任,我们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约束。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互联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可能的远程攻击,基于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或者企图控制自动驾驶汽车系统以获得赎金,甚至为了通过控制自动驾驶汽车达到造成大规模损害的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监控并获取汽车定位数据等网络信息,都会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2020年9月发布了《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展望》,建议汽车行业投入资源评估风险和测试车辆的网络安全隐患。2020年1月,欧盟网络和信息安全部门(ENISA)发布了《智能汽车问答网络安全与适应力》的研究报告(ENISA指南),提出了应对网络威胁,保障智能汽车安全的最佳实践和建议。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问答网络安全的法律。《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引入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这一新概念,并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规范。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法》并非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因此可能无法有效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问题。2020年12月29日,我国发布了《国家车联网产业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最终指南),明确将建立95个标准,其中20个标准与信息安全相关。在完善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规范之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刻舟求剑的作法,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既合乎人工智能本身的特征,又确保人类安全的规范。
与普通汽车一样,车主将对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的交通事故担责,可以由政府强制购买的汽车险理赔。只有在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汽车厂商才需要担责。保险公司将开发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新险种。为了有助于查清事故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将要求安装相关设备,能记录位置,以及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等信息。只要车主采取了恰当的安全措施??例如更新汽车各种系统,汽车遭到黑客攻击造成的损失,将按照汽车被盗窃的情况处理。还有诸多问题??例如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日本政府的方针所没有解决的。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可能与自动驾驶问题存在不“兼容”,因为它们是基于《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的,假定道路交通离不开人的参与。这一公约修改的可能性不大,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汽车厂商影响相当大。判断无人驾驶的运行环境??例如速度限制、时间和天气,也是至关重要的。政府还必须制定控制系统和防御黑客攻击的标准,它计划今年夏季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方针。
传统的交通法律体系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建构,各种责任规则以及保险制度都是围绕人类驾驶员来设计的。在自动驾驶时代,必须首先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本身的法律地位,否则就会给路测和法律责任认定等造成困难。汽车驾驶领域通行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2020年3月通过修正案修改了《公约》。新的《公约》规定,在自动驾驶系统全面符合联合国车辆管理条例以及驾驶员可以手动选择关闭自动驾驶系统的前提下,驾驶员可以将车辆的驾驶职责交给自动驾驶系统。近年来,欧美各国不断通过立法确立自动驾驶的法律地位。2020年,德国联邦议会颁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在美国,截至2020年4月,已有13个州(特区)生效了31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法规。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瑞典等国家也纷纷在立法层面上展开探索,颁布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从目前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全面部署自动驾驶汽车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据不完全统计,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面部署,至少需要修改我国七个领域(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测绘、运输、信息、通讯、质检、标准化)24部以上的法律。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和上海关于路测的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动驾驶的合法性地位。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仍在于全面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适应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面部署。
在讨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划分。所谓自动驾驶汽车,是指能够在某些具有关键安全性的控制功能方面(如转向、油门或制动)无须驾驶员直接操作即可自动完成控制动作的汽车。目前普遍采用的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分类标准,将汽车的智能等级分为六级。从L0级,无自动化,需要驾驶员完成全部驾驶任务,到L5级,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在任何条件下进行自动驾驶。在L1、L2等级,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只作为驾驶员的辅助,不在自动驾驶技术范围之内。L3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过渡阶段,进入这个阶段之后,汽车开始主要由自动驾驶系统监控车辆的行驶,但驾驶员应当根据系统提示随时接管汽车。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专指L4、L5等级,在这两个阶段,汽车能够在限定环境乃至全部环境下完成全部的驾驶任务。应该强调的是,在完善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规范之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刻舟求剑的作法,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既合乎人工智能本身的特征,又确保人类安全的规范。
